(2017)冀112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英顺与枣强县铭博广告、户彩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顺,枣强县铭博广告,户彩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50号原告:孙英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枣强县铭博广告。法定代表人:户彩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户彩云,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孙英顺与枣强县铭博广告、户彩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孙英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英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孙英顺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士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