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丰喜与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丰喜,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33号原告:韩丰喜,男,195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告:陈媛,女,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原告韩丰喜与被告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丰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丰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丰喜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