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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丰喜与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丰喜,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33号原告:韩丰喜,男,195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告:陈媛,女,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原告韩丰喜与被告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韩丰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丰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丰喜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