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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彦平与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白俊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平,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白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265号申请人:张彦平,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俊东,经理。被申请人:白俊东,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张彦平与被申请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白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彦平与被申请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尚未采取保全措施,张彦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张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彦平撤回诉讼保全。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本院返还给申请人。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