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俊与蔡小格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俊,蔡小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蔡俊,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麦荣福、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小格,男,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原该蔡俊诉被告蔡小格、蔡运帮及第三人冯柳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小格给付原告蔡俊126000元及利息(以12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郝继刚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6000元,执行费为1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小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3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