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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刘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刘道斌,王慎英,程留锁,唐春艳,王化清,晁爱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刘道斌,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王慎英,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程留锁,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唐春艳,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化清,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晁爱真,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道斌、王慎英、程留锁、唐春艳、王化清、晁爱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郓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