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驰天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中驰天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驰天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驰天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9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办理相关事宜。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代为送达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23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将上述法律文书回执函寄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72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青元执行员 胡鸿斌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