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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雨帅危险驾驶一案13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雨帅,男,1983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山西省河曲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5月0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三宝、杨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雨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5月08日19时许,被告人刘雨帅与朋友在内蒙古沙圪堵镇一处工地上喝酒,三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当日21时许,刘雨帅酒后驾驶晋HXXX**小轿车从沙圪堵镇出发,准备前往山西省河曲县,行驶至府谷县麻镇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雨帅的血液进行血醇浓度检测,结果为102.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相关规定,被告人刘雨帅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一份、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被告人刘雨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雨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雨帅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另查明,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身份证号码:1422321****xxxxxxx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被告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刘雨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雨帅的常住人口信息一份、拘留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被告人刘雨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雨帅醉酒后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其犯罪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雨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5月9日起至2017年06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永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