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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王玉娇、胡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王玉娇,胡磊,燕全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3797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号。代表人马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玉娇,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胡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静玲、朱前程(实习),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全国,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王玉娇、胡磊、燕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王玉娇签订个人汽车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王玉娇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贷款234000元;贷款用途为购车;贷款期限为36个月,即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7日;返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息7200元。燕全国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向王玉娇发放贷款234000元。王玉娇按约定每月7200元返还借款至2015年12月。后王玉娇于2016年1月份还款6400元、2月份还款7000元、3月份还款7200元、4月份还款6100元、5月分还款7000元,9月份还款6800元。之后未再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王玉娇现尚欠借款本金100176.88元及截止至2017年5月份的利息7839.25元,共计欠借款本息108016.13元。胡磊和王玉娇系夫妻关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玉娇和胡磊同意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108016.13元,该款当庭支付20000元;2017年6月至11月份间每月还款10000元,于当月20日付清;下余28016.13元及全部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份开始计息,按日息万分之五利率计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燕全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如违约付款,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