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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闫小申与闫长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申,闫长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148号原告:闫小申,男,194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闫长清,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小申诉被告闫长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小申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文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