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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丹与商硬国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丹,商硬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48号原告:贾丹,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商硬国,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贾丹诉被告商硬国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贾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丹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丹负担。审 判 长  蔡丽娟审 判 员  李佩成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