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元氏县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兰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元氏县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兰彬,杨庆龙,刘国彦,梁晓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元氏县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6322723-3。法定代表人:张立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谷艳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兰彬,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新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庆龙,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国彦,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晓毅,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元氏县。系刘国彦之妻。再审申请人元氏县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兰彬、杨庆龙、刘国彦、梁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元氏县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