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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玉昌、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玉昌,刘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412号原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南段296号。法定代表人:莫国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官典,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井研县人,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周玉昌,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刘国平,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昌、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玉昌、刘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20元,由原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