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华道路与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道路,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625号原告:华道路,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0752973219X(1-2)。法定代表人:郭本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兴旺,该公司职工。原告华道路与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华道路、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鲍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华道路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息壹分(税后)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7年3月6日,被告只支付了原告5000元,尚欠本金95000元未归还,利息没结算和支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5000元,支付从2014年5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每月1%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一份及2017年3月21日往来对账函一份。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多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在2016年2月18日归还了本金5000元,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即从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按100000元计算,从2016年2月18日起应该按95000元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计算,因被告在2016年2月18日归还了本金5000元,利息应当分段计付,对被告辩称的利息应分段计算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华道路借款95000元并支付利息34253.33元(从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按100000元的月1%计算,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按95000元的月1%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明钰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