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创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林昌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143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金鹅镇创业建材经营部,林昌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432号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创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隆昌县隆泸大道供电局大楼276-278号。负责人:何文琴,经理。女,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隆昌人,居民,住隆昌县金鹅镇文兴街**号*栋。委托代理人:刘兴莉(系何文琴女儿),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特别授权。被告:林昌先,女,汉族,1968年12月08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创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林昌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创业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创业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县金鹅镇创业建材经营部撤诉。本案诉讼费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