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三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庆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三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方家村村民委员会,于庆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877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三组。负责人:冯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瑾。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方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福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瑾。被告:于庆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三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庆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三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方家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方家村三组、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方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75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