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更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小博抢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1968号罪犯李小博,男,1989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2月20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博犯抢劫罪、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小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7年05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9年5月份,吴明卫、李小博、刘许永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姜下村打工时,发现老板有两支猎枪,三人预谋后将猎枪盗走。2009年7月1日至10日,吴明卫、李小博、刘许永等人先后窜至广东省佛山市、河南省鲁山县、漯河市,采用持枪、匕首等手段抢劫作案三起,劫得汽车二辆、手机、金项链等物品及现金60余元,共计价值68566元。罪犯李小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07月23日起至2024年0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