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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934号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郭村。法定代表人:夏庆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C座16层1607室。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瑞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