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建文与苏国平、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文,苏国平,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李瑞林,苏州金穗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33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文,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国平,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生,住太仓市。被执行人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96169-8,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东影村。法定代表人:苏国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瑞林,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太仓市。被执行人苏州金穗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85602-3,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东影村6组。法定代表人:李瑞林,执行董事。孙建文与苏国平、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李瑞林、苏州金穗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国平、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孙建文借款1647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2948元。李瑞林、苏州金穗化纤有限公司、苏国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856元。苏国平、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李瑞林、苏州金穗化纤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双盈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125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国平、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李瑞林、苏州金穗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除被执行人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无证厂房经另案司法拍卖后,扣除抵押优先权及工人工资、税费,关联案件执行费后按26.38%(56070元)的比例参与分配,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5647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除被执行人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无证厂房经另案司法拍卖后,按比例参与分配到56070元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5647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啸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