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刚、张进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刚,张进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周刚,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进星,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申请执行人周刚与被执行人张进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三终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02执3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峰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