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立波与延吉市大发海绵厂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波,延吉市大发海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波,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大发海绵厂,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立波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大发海绵厂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立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延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民监9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延民初字第3984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灿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