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玉堂与张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堂,张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堂,男。被执行人张飞龙,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飞龙名下的陕KSF85**起亚索兰托牌轿车,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王玉堂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飞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玉堂发现被执行人张飞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