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329号移送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涡园岗工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374700。关于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8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负担。因义务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6执32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逾期仍未履行。为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的财产状况,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向本市的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翔润五金工艺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大军审 判 员 李强国代理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