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洪亮、刘国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亮,刘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亮,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国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