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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在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在添,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在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光、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在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刘在添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达路北延线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在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1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在添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添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在添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及照片、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添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在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在添是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在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