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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丁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盗窃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7号罪犯丁旭,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丁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将罪犯丁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丁旭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旭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犯原犯罪情节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综合考虑,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旭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