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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梅与李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李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720号原告:杨梅,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熊明利、杜定群(实习),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启洪,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与被告李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梅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梅负担。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