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梅与李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李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720号原告:杨梅,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熊明利、杜定群(实习),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启洪,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与被告李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梅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梅负担。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