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3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蓝山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蓝山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24幢20号,机构代码79367603-4。法定代表人:吴雅珍,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新建街21号,机构代码76963785-2。法定代表人:蔡明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绍兴县铁标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