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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淑军与马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军,马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蔡淑军,男性被执行人马兆龙,男性本院在执行蔡淑军与马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0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