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淑军与马兆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军,马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63号申请执行人蔡淑军,男性被执行人马兆龙,男性本院在执行蔡淑军与马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0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