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荣剑与张利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剑,张利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荣剑,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张利果,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皖132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利果偿还原告荣剑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7日起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但被执行人张利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利果名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