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佑辉与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佑辉,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457号申请人杨佑辉,男,生于1966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龙头镇龙华村4组4号。被执行人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龙头镇龙头村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梁家华。本院依据长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4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佑辉与被执行人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公司处于停产阶段,公司除了采矿权及部分附属设施、设备外无其他资产,部分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采矿权等财产权益暂不能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子强审判员 胡小松审判员 陈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