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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管传善与管玉娥、杨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传善,管玉娥,杨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59号原告:管传善,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和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玉娥,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杨明,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琨、张文曦,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传善与被告管玉娥、杨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管传善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管传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传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管传善减少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还管传善2275元),由管传善负担。审 判 长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姚乔乔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