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发中与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中,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934号原告:徐发中,汉族,1991年10月29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46814Y。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程,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中诉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中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徐发中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发中撤回对被告重庆隆鑫隆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发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