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仲伟进、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伟进,于建民,孙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4号申请执行人:仲伟进,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于建民,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孙淑云,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仲伟进与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于建民、孙淑云银行存款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