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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善勇与秦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善勇,秦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4749号原告:邵善勇,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敏华,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邵善勇诉被告秦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善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刘凌子,被告秦敏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善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敏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早年因为做物流生意相识,2006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将钱交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因双方是多年的朋友,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请求判准原告诉请。被告秦敏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借款不是事实。原、被告从事物流生意,双方有业务往来,被告从我这里开票的,我过手的钱就经常写张借条,故由可能遗漏了借条在原告手里了让其钻了空子。我们之间没有私人往来,没借过钱,否则十几年来不可能不催讨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早年因为做物流生意相识,2006年11月17日,被告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款交被告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邵善勇人民币伍万元正。”之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现被告以未向原告借款,借条可能遗漏在原告处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凭被告出具的借条向本院诉讼,其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善勇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秦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