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迎丰、韦柳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迎丰,韦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肖迎丰,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瑶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柳妮,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肖迎丰与被执行人韦柳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228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余下款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1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