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天长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赵天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62号。被执行人赵天长,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天长罚金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14刑初3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天长未能自觉履行,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1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