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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华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初92号原告张华,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孙雷,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82号。负责人黄大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华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汉分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张华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雪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