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黄经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黄经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4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王百荣,行长。被告黄经茗,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黄经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钟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