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思敦申请孟祥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敦,孟祥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79号申请人:马思敦,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孟祥岗,男,1972年5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申请人马思敦称:2016年5月30日,陈北刚与北京世民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种植公司)签订《金线莲生态园合同书》,承包被申请人位于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596号金线莲生态园土地,地块为私人定制区20#土地。陈北刚按照合同约定向农业种植公司支付了全部承包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因农业种植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农业种植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陈北刚全部承包款。被申请人对应付的承包款与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北刚已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现由于情势紧迫,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马思敦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15万元。该公司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祥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祥岗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