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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马某,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花,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河工科技园2号楼9层06号、15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国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冀0930民初1312号裁定,查封被告李某扣留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冀J×××××号小货车一辆。现该案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既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对被告李某所有的冀J×××××号小货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扣留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冀J×××××号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展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