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厦门维尔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厦门维尔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585号原告: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琪,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云,公司职员。被告:厦门维尔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302室。法定代表人:孙红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雄,公司职员。原告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维尔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鑫(厦门)钢绳索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