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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道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道球,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连检公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日晚饭期间,被告人陈道球在连江县喝了三杯家酿红酒,之后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途经连江县时被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道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2mg/100ml血,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范畴。被告人陈道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为被告人陈道球具有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道球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被告人陈道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道球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道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道球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道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周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咏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