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永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34号被执行人李永全,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府城营业所账号为62×××59的账户存款4050.00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账号:94×××8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