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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志和与伊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和,伊淑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521号原告田志和,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被告伊淑英,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和诉被告伊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伊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志和自愿撤回对被告伊淑英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