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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崔芝云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芝云,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芝云,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徐江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江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芝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的财产在_____381485____元范围内予以划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俊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