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崔芝云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芝云,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芝云,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徐江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江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芝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的财产在_____381485____元范围内予以划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俊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