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76岳红雨与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红雨,卓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376号原告岳红雨,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卓庆,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红雨诉被告卓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受理后,根据原告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传票,传唤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9时30分到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红雨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元人民陪审员 朱红卫人民陪审员 孙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