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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昌炎与肖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炎,肖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91号原告:张昌炎,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沙县。被告:肖光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沙县。原告张昌炎与被告肖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昌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昌炎以与肖光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昌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张昌炎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