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梦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梦辰,孙玉杰,潘顺,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鱼台县昌龙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0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8A61C。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西北环首路南。被申请人:潘梦辰,女,1996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孙玉杰,女,1971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潘顺,男,1977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申请人: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东外环路东污水处理厂南,法定代表人:聂猛猛。被申请人:鱼台县昌龙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东外环路东污水处理厂南邻,法定代表人:潘顺。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梦辰、孙玉杰、潘顺、济宁市龙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鱼台县昌龙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昌龙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0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县昌龙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0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