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陆志江、陈乃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志江,陈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担保人):陈乃科。再审申请人(原审担保人):孙海生。再审申请人(原审担保人):单怀双。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陆志江。原审被告:陈乃峰。再审申请人陈乃科、孙海生、单怀双因被申请人陆志江与原审被告陈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射民初字第0560-5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乃科、孙海生、单怀双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应撤销(2014)射民初字第0560-5号民事裁定。事实与理由: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陆志江在收到调解书一个多月后提出异议,法院在不经审查的情况下作出非法裁定,追加当事人,改变了调解书主文。本院经审查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才能对其申请再审,而本案补正裁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故陈乃科、孙海生、单怀双对该补正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乃科、孙海生、单怀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信春审 判 员 顾正涛代理审判员 陈志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