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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杜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杜某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法定代表人:闫某,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马场巷*******号。上诉人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市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重新审理,全面支持市医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因杜某的行为严重损坏市医院修建的北山护坡,对市医院的建筑物及人员生命财产形成安全隐患,基于消除危险的目的市医院提起诉讼,请求杜某将护坡上的建筑物及台阶拆除,恢复护坡及道路原状。该诉请明确具体,至于杜某修建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应否拆除,与本案不属同一审查范围,原审将市医院的诉请等同于要求行政机关处理违章建筑明显错误。2.行政机关处理的是杜某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私修乱建行为,而市医院诉请的是杜某毁坏护坡、造成危险的行为,两者并不冲突。行政机关要求杜某拆除的是房屋,市医院要求拆除的是护坡上的水泥板和台阶,将护坡及道路恢复原状,两者并不重合。原审认为行政机关已对违章建筑作出处理市医院就不得提起诉讼的观点明显错误。3.在相邻防免之外,本案还有另一法律关系即物权保护。北山护坡及台阶都是市医院出资修建,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市医院,杜某毁坏护坡,超出自己土地使用权范围修建的水泥板已经侵犯到市医院的合法空间,其修建的台阶已经覆盖市医院原修建台阶,致原有台阶无法使用。从物权保护的角度看,杜某亦应恢复护坡及台阶原状。二、相邻纠纷是法院受理范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防免纠纷由行政机关解决,本案不存在超出法院管辖范围的情形,原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一百二十四条作为驳回起诉的依据不当。杜某未作答辩。市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杜某拆除在市医院北山家属院护坡上修建的违法建筑物及台阶;2.判令杜某将其损坏的北山家属院护坡及道路恢复原状;3.判令杜某不得从市医院北山家属院院内通行,另行开辟通行道路及水路;4.本案诉讼费用由杜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21日,杜某在市医院北山家属院背面的山坡上拆除原有旧房后重建新房,同年4月2日,因杜某开挖护坡市医院向其发送告知函,要求其恢复护坡原状,当日,杜某出具保证书,保证补齐拆毁的护坡石墙后,双方就护坡的安全、杜某的通行道路、排水问题进行了协商并签署协议书,杜某继续修建。2015年6月20日,陇南市武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杜某下发了武执(规)限拆通字[2015]第07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经查,你在武都区北山市医院家属楼后面的建筑约200平方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队将依法强制拆除”,杜某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2015年12月7日市医院再次向杜某发出恢复护坡及道路原貌通知。2016年4月28日,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给市医院北山家属院一号楼住户下发了地质灾害险情告知书,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范避险撤离工作。市医院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杜某在市医院北山家属楼后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已经陇南市武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0日向杜某下发了武执(规)限拆通字[2015]第07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现市医院又就杜某的同一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尚未结束,且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市医院、杜某系相邻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据双方提交的现场照片及原审法院现场勘验时拍摄的照片,杜某修建房屋时,在损害部分护坡的情况下,向南延伸约1.2米至1.75米悬空修建房屋、院场及台阶,同时从杜某2015年4月2日书写的保证书内容看,其亦认可自己拆除部分护坡,影响山体安全,并承诺补齐所拆石墙,并按原来地形处理。但从现场照片看,杜某并未履行承诺,且北山护坡石墙现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基于此,杜某的前述修建行为已对市医院使用自己的土地产生影响,形成危险,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亦于2016年4月28日向市医院北山家属院一号楼住户发出地质灾害险情告知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即只要存在可能构成损害的危险或者甚至存在危险的可能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相邻防免权。另外,陇南市武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杜某的修建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管理法规而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系行政机关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市医院作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是依民事法律规定而提起相邻防免之诉,并非以杜某的修建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诉请拆除违章建筑,故本案应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指令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棋 来自: